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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请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及教学规定应实行考勤的各种活动(必修课、选修课、形势教育、社会实践及公益劳动等),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条 对于规定参加的各种教学和教育活动,凡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本人写请假申请,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生效。请病假者需持医疗单位证明,无特殊理由不准请事假,需延长假期者,在假满之前说明理由,持有关证明申请续假,逾期不办理者则以旷课论处,续假时间最多三天,无论病、事、公假,请假期满
    应及时销假。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经请假私自外出,影响了学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性质恶劣,一律按开除处理。
     
    第四条 学生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审批权限:(1)1天(7学时)以下由班主任和副队长审批;1天(7学时)以上者,须学生家长打电话与班主任联系,说明原由并提供有关证明,经班主任证实后,由教务处主任和队长审批;
     
    如需请假1个月以上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学生家长与班主任联系,说明事由班主任提出具体意见,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后,方可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在班主任和校领导下班后请假者,学员队队长视情况紧急性给予适当的处理。(特殊情况包括:周日学生请假外出,每排不能超过2人;晚上学生发生突发事件,如生病等。)
     
    (2)学生公假,应由请假部门提前写好请假单,送交教务处,经教务主任批准后生效。无审批手续或事后请假,一律按旷课论处。
     
    (3)教导处要建立请假登记簿,由班主任和任课老师认真考勤,月小结,期总结,登记存档。
     
    (4)销假请假期满,学生返校后(请假1天以上者)必须及时到班主任、教务主任和队长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   违犯此制度,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4学时以下者,进行批评教育;
     
    (2)一学期旷课累计5至7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旷课累计8至11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推迟分配二个月;
     
    (4)一学期旷课累计12至1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推迟分配四个月;
     
    (5)一学期旷课累计15至21学时者,给予推迟分配半年处分;
     
    (6)一学期旷课累计21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不予分配工作。
     
     
    第六条  补课规定
     
    为了净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补课作如下规定:
     
    (1)缺课学生要自觉主动地向班主任报告缺课的时间和内容,接受补课。
     
    (2)学校提倡、鼓励和发扬教师敬业爱生的无私奉献精神,但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教师在下午自习课对学生辅导、答疑和补差等。
     
    (3)晚自习时间由课代表(学习成绩优秀者)对请假学生进行课业辅导。
     
    (4)请假的学生须按时找老师和课代表进行补课,只有补完全部课程,经任课老师考试合格后,学校方可予以分配。
     
    (5)请假学生的补课时间规定:缺课7学时及以下者,需补课一周(利用下午自习和晚自习时间)。
     
    缺课8学时至14学时者,需补课三周(利用下午自习和晚自习时间)。缺课15学时至21学时者,需补课五周(利用下午
     
    自习和晚自习时间)。缺课21学时至28学时者,需补课七周(利用下午
     
    自习和晚自习时间)。
     
    缺课28学时者,需按学生的实际情况,由任课老师安排其补课。
     
    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一个学期,若需请假一学期及以上者,须按休学情况办理,复学后自动划分到下一届,跟随下一届学生上课,补齐全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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